別把教育懲戒和體罰混為一談
http://m.kaiyang918.com2020年05月13日 10:27教育裝備網
近日,《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!稐l例》用專章形式對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作出詳細規(guī)范,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。
教育懲戒權,顧名思義,就是指老師對學生的不當行為——如用硬物投擲他人、推搡、爭搶、強迫傳抄作業(yè)等——進行制止、批評,并以適當措施加以懲戒的權利。在形式上,有點名批評、適當增加運動要求、課后留校教導等。然而,對于懲戒權的明確,有些人則不以為然,甚至將其同倡導體罰畫上等號。實際上,無論是傳統(tǒng)還是現(xiàn)代的教育理念,對教育的嚴格要求從未改變。不懂懲戒權之必要,也就不懂得教育之本質。
一方面,教育建立在師生平等交流之上,老師與學生的區(qū)別,不過在聞道有先后、術業(yè)有專攻而已,并無所謂高低貴賤。但另一方面,正確人生觀、價值觀的養(yǎng)成是衡量教育教學的一把標尺。學生犯錯誤了,不縱容不姑息,以略施小懲的方式助其改正和成長,這也是為人師者的職責。所以說,在一段良好的師生關系當中,尊重不等于縱容,懲戒也不等于侮辱。懲戒權的明確,無非是讓老師能更好地對教學負起責任,把正確的行為規(guī)范印刻在學生心中。
其實,就在《條例》以專章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(guī)范的同時,不得對學生體罰、變相體罰或打罵、辱罵及實施其他侮辱人格尊嚴行為的要求也得到進一步強調?梢,無論是方式方法,還是適用情形,教育懲戒權的使用都有其明確的界限。若還把懲戒和體罰混為一談,那只是對《條例》本意的曲解和違背。
責任編輯:董曉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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