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》明確教育懲戒邊界
http://m.kaiyang918.com2020年04月30日 16:19教育裝備網(wǎng)
4月29日,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《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條例”)。條例共9章74條,包括校園安全管理、校園周邊安全管理、校外實習安全管理、安全教育與培訓、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、突發(fā)事件與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等方面內容,明確教育懲戒的邊界,指出中小學生校內違規(guī),教師可批評但不能體罰等。
學校應開展校園欺凌巡查
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、學校、學生、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在學校安全中的職責;規(guī)定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實行出入校園登記制度,未經學校允許,校外人員和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;幼兒園和小學一、二年級應當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;監(jiān)護人或者監(jiān)護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,學?砂凑找(guī)定提供照管服務,不得將學生、幼兒交給其監(jiān)護人或者監(jiān)護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員;幼兒在園就寢,保教人員不得從事與照管幼兒就寢無關的事務,不得擅離職守等。
省人民政府教育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將安全教育列入課程計劃。學校應完善突發(fā)公共衛(wèi)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,加強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,中小學校、幼兒園不得擅自組織學生、幼兒群體服藥。
在校園欺凌事件防治方面,條例明確,學校應開展校園巡查,發(fā)現(xiàn)校園欺凌行為的,應當及時制止并開展調查處理,必要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。中小學校應當建立校園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。
中小學校發(fā)現(xiàn)學生有擅自離開學校且無法通過聯(lián)系得知其下落,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、猥褻,遭受社會人員欺凌或者其他暴力傷害等情形,應當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,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,涉及隱私的,應當依法保密。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發(fā)現(xiàn)未成年學生脫離監(jiān)護,單獨居住生活或者失蹤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。禁止安排中小學校教師和學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線、堤防、山塘、水庫等。
不得對學生變相體罰辱罵
條例特設《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》一章,明確了教育懲戒情形: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、推搡、爭搶、強迫傳抄作業(yè)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(guī)定行為的,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,并可以根據(jù)實際情況采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。其中特別指出,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、變相體罰或者打罵、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。
學生違法犯罪如何處理?條例明確,學校發(fā)現(xiàn)學生在校園以及周邊安全區(qū)域內有攜帶管制器具、打架斗毆、欺凌等違法行為的,應當予以制止,采取措施保護、幫助受傷害者,通知學生監(jiān)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,并及時調查處理;涉嫌違法犯罪的,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。
教職工違紀違法如何處理?條例明確,教職工如有歧視、侮辱學生,或虐待、傷害學生,猥褻、性騷擾學生,與學生發(fā)生不正當關系,或其他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處分;涉嫌違法犯罪的,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。
條例還明確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門、學校不作為,以及教職工未履行崗位安全職責造成學生傷害的責任。
責任編輯:董曉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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